阮齐林 男 1957年10月19日出生,安徽安庆人,籍贯安徽·枞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独角兽网校特邀司法考试刑法授课名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
刑法学专业 研究方向:犯罪论体系 刑事司法实务
主要著述:《刑法学》、《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中国刑法上的量刑制度与实务》、《刑法总则案例教程》、《刑法案例研习教程》。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现主要讲授课程为:刑法学,案例刑法。曾经还讲授英美刑法、外国刑法、日本刑法、国际刑法。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读法律本科,1982,年中国政法大学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5年留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从事刑法教学研究工作至今。其间,1992.10-1994.4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00-2003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研究生,获博士学位。
曾担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2001~2004届);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曾兼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9-2010年兼任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论文:
1、“中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之完善”《法学研究》2013.1,笔谈:“刑法学研究之检讨与反思”之一
2、“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
――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发展”《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3、“评特拉依宁犯罪构成理论”载《刑事法评论》2003年第3期第13卷第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4、“犯罪构成理论对公诉要点与顺序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1第6期
5、“论‘内外有别’的犯罪构成” 《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论文集)梁根林、张立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6、《论简化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及其处罚原则》"法学研究"1996、6
7、“论构建适应中国刑法特点的罪数论体系”《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3期2006年5月
8、“对未溢出特别法的行为排斥‘重法优先’规则”《检察日报》2011年2月17日第3版学术版
9、《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法学"1997、1
10、“再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改革”《法学家》2006年第1期2006年2月
11、《中国刑法特点与司法裁量空间》15000字,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8第9期
12、“刑法修正案(八)后数附加刑的执行”,人民检察2012年2月第3期。
13、“应适当放宽‘酌情减轻处罚’的权限,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六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
14、《中国控制死刑方略》,载《刑法理论与实务热点聚焦》(年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5、“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当代法学》2013.1
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
16、《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17、《金融财产控制的特点与侵犯财产罪的认定》,《法学》2001年第8期,
18、“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检察实践》2005年12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6第3期转载。2005年12月
19、新中国刑法传统与刑法解释,《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第10期,2005年3月30日B版
20、《论刑法第397条》"中国检察管理干部学院举报"1997、11月。
21、《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刑法学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22、《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玩忽职守罚的研究》(合作)"法学杂志"1985年12月
23、《论杀婴犯罪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
24、《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研究"1996、1
25、《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载"政法论 坛"2001年第1期。
26、“公诉案中检察院与法院常见定罪量刑分歧研究”《中国检察》2007年第1期2007.10最高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27、《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提出的新问题-从财产罪认定与处罚的视角》7000字,《网络安全与技术应用》2001年第7期
28、《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司法解释的意见》“刑事法判解研究”2002第1期3500字
29、《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评析“刑事法判解研究”2002第1期3000字
30、《我国刑法的罪与非罪问题》,法大刑法学研究文集,2002年3月,政法大学出版社
31、《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4000字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第30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32、“李启铭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之我见”,《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4期2011年4月出版
33、“邹大根、刘和平、王敏故意伤害、窝藏案案例指导原则”:被教唆人在不明残酷伤害手段的情况下接受教唆实施伤害行为致人伤残的定罪量刑,《中国案例指导》2006年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案例指导》编委会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
著述:
1、《刑法学》(第三版)(“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
2、《刑法》(21世纪应用型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
3、《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与张穹合著)检察出版社1990、12
4、《案例刑法总则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
5、《中国刑法上的量刑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6、《刑法案例研习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与康瑛合著
7、《刑法分则案例研习》中国政法大学案例研习系列教材,与方鹏合著
参与编写教材:
1、《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陈光中主编 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通用教材)
2、《刑法学》(第三版)曲新久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
3、《刑法教科书》法制出版社1997年9月(何秉松主编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撰稿第30章第2、3、5、6、7节;第33章(约12万字)
4、《刑法各论》李希慧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
5、《刑法分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主编谢望原、赫兴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出版
6、《刑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全国律师考试指定用书,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审,陈光中主编,撰写该书第16-20章共约7万字。
7、《刑法教程》何秉松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1998年5月,撰写该书第25章,第29章第2、3、5、6、7节,第32章约10万字。
8、《刑法教程》魏克家主编,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曹子丹、侯国云主编
10、《现代日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撰写"日本刑法"部分4万字。
翻译
《国际刑法入门》[日]森下 忠 著 阮齐林 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1
司法考试辅导
1、刑法课堂笔记/阮齐林,2014版
2、刑法学卷(修订版)(2006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阮齐林,2006-3-3版
3.刑法(2006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阮齐林,2006-4-1版
4.2006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精粹/阮齐林等,2006-3-1版
5.刑法(修订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讲义)/阮齐林,2006-1-1版
6.刑法(2005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配套测试题解)/阮齐林,2005-5-1版
7.2005国家司法考试-重点题型.法条.案例精讲辅导/阮齐林等,2005-5-1版
8.刑法学卷(修订版)(2005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阮齐林,2005-3-1版
9.2005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刑法/阮齐林,2005-2-1版
10.2004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刑法学卷/阮齐林,2004-4-1版
11.2004年司法考试名师教程-刑法/阮齐林,2004-4-1版
12.2004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精解/阮齐林等,2004-3-1版
13.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题型.法条.案例精讲辅导/阮齐林等,2004-3-1版
14.2003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刑法学卷/阮齐林,2003-5-1版
15.2005年指南针司法考试丛书-历年试题精解(含司法部标准答案)/阮齐林等,2005-1-1版
《法学名家》一书所载阮齐林
教学生涯
阮齐林1985年研究生毕业后留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从此开始了刑法学教员的职业生涯。
在教学方面,他是一个称职的教授。主要讲授中国刑法,开初还兼讲一点英美刑法,从日本访问回来后,给研究生讲一点日本刑法和国际刑法。后来又在检察院兼职2年,获得一些司法经验。讲多门跨度比较大的课程,比较费时、费力,但也有额外的收获,就是知识背景较宽、能融会贯通,使他的中国刑法教学获益匪浅。在刑法学教学方面,不仅是司法考试而且包括大学本科、研究生教学,有自己的思路和方法,深受学生好评。按照这些方法编写的一些讲义、教材,如《司法考试名师教程·刑法》、《刑法·课堂笔记》、《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刑法学卷》等,都是教学经验的总结。不仅方便学生,而且对一些年轻教师的教学,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学术历程与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阮齐林在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曾写过关于杀婴犯罪的小文章,发表于1984年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算是他的第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
硕士毕业论文题为《论玩忽职守罪》。用现在的眼光看,这篇论文不免有些过时,也显得稚嫩。但这毕竟是他用心写作的第一篇论文。当时为了这篇论文,他特意走访了西安、上海、南京等地的检察机关,收集了一百多个案例,尝试进行统计分析。别看玩忽职守事件在媒体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其实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例非常之少。他也曾向当时分配在司法机关的校友求索案例,当时在浙江省检察院的朱孝清、在江西省检察院的方晓春二位同学就给他寄来了几个案例,他现在还记得。阮齐林在此论文中的一些观点,如认为玩忽职守罪条文(修订前刑法第187条)具有惩治职务过失犯罪一般条款的地位、完善立法的思路是设置其他条款分流刑法第187条的内容等等,现在看来也还是妥当的。这篇论文一直没有条件发表,尘封在他的书柜中。
阮齐林刚毕业教书的那几年,给本科生讲授中国刑法,间或讲一点英美刑法。为解决两地分居、应付出国留学外语资格考试以及随之而来的外语学习、培训,他占用了不少精力。
这段时间里他的主要研究成果有:
1.《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一书,与张穹合作,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出版。这个“命题作文”式的课题相当难做,但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还是完成了。通过这个课题的研究,他对中国共产党的刑事政策有了较深的认识。
2.《论简化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及其处罚原则》一文。这篇论文主要表达出简明处理罪数问题的观念。阮教授自谦道:现在看起来有些偏激和片面。论文存在不少的疑问:其一是迷失了理论研究的方向。作为罪数的理论首先应当详细地分析罪数方面的种种特殊情况,为合理解决处罚问题提供坚实的基础,而论文主张“简化”,有悖罪数理论的努力方向,助长粗放解决罪数问题的倾向。其二是并没有真正提出“简明”处理的方案。因为主张根据行为的个数确定罪数和数罪并罚的标准,把问题推到了“一行为”的确认上,而确认行为个数也是一个难解的问题。其三,我国法条竞合的立法模式的重大改变,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出现了一般条款重于特殊条款的立法例,如刑法第233条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的刑罚明显重于有关条文对医疗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处罚。这种一般条款重于特殊条款的“倒挂”现象,使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更具有实质意义。因此,简单根据行为触犯数法条择一重法条处断是行不通的。论文有一点大体是正确的,就是指出我国通说在罪数的标准上,名义上采取犯罪构成说,实质上采取行为说。这表现在各教科书,对罪数的分类均按照行为个数,对罪数的判定也按行为个数,如认为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牵连犯是实质数罪处断一罪。现在看来,关于罪数问题有4点是基本的:
(1)行为触犯罪状的个数或次数,也就是行为符合或该当构成要件的数量或次数,应是确定罪数考虑的首要因素。换言之,行为人有几个该当罪状的事实是评价罪数和数罪并罚的最重要基准。因为罪状是立法禁止的行为事实,行为人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事实,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行为触犯罪状的个数和次数,是评判犯罪个数或次数、国家发动刑罚权个数或次数的依据,也是实行刑罚目的的基本要求。
(2)同一事实不得重复评价、重复处罚。被一个条文罪状涵盖的事实,不能再经受另一条文罪状评价和刑罚处罚。
(3)我国处置数罪并罚问题的立法风格。我国立法对数罪显现出尽量按一罪处理的立法风格,这表现在对财产犯罪累计数额处罚的模式;对常见罪如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的连续或同种数罪作为加重犯的模式,几乎涵盖了法院实际处理刑事案件绝大多数。
(4)本国司法实践处理罪数方面的司法习惯。我国司法实践,历来习惯于数罪不并罚,也就是在数罪并罚问题上更倾向于尽量不实行数罪并罚。这集中体现是对同种数罪不并罚。与立法模式相关联,对立法没有作为加重犯的同种数罪(含连续犯),如杀人、伤害,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在立法模式和司法习惯没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研究罪数问题需要考虑:①现有的立法模式和司法习惯在处理罪数问题上有无重大改革的必要。②对待“异种数罪”的数罪并罚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受同种数罪不并罚模式的制约。换言之,在数罪并罚方面,对待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能否差别过大?对同种数罪的粗放方式和对异种数罪斤斤计较的方式合理的根据何在?
当时不少青年教师热衷于出国留学、进修,阮齐林也赶在这个潮流里边。他在1989年通过了国家英语水平测试,接下来是申请、等待。后来由于留学英美国家名额的减少,他被改派日本做访问学者。于是从零开始自学日语,再经大连外国语学院培训,然后于1992年10月起在日本东京大学做了一年半的访问学者。在这期间,他有两个收获,其一是粗通日语,勉强可用;其二是对欧陆的刑法理论有所了解。他发现自己以前对许多刑法理论问题的认识相当模糊,经过这次充电,变得清晰起来了。
阮齐林在此后的主要研究成果有:
1.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篇论文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论述还是比较深入的,也能结合中国的实际,其中关于错误论的宗旨、体系定位问题借鉴了一些日本理论观点,对于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意识的关联有新意。
2.论文《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该文的主要观点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部分罚金刑无限额,没收财产刑广泛,没收处分制度相对薄弱,由此作者提出在完善立法、加强打击力度时必须注意正当理由。文中论述了财产刑的一般正当理由,指出完善财产刑的思路是:(1)规范罚金刑;(2)限制没收财产刑;(3)强化没收处分,通过强化没收处分,克服以罚金、没收财产刑代替没收处分的不规范现象,也可以弥补限额罚金、限制没收财产刑所产生的空隙。在这篇论文中,他提出明确各种财产刑适用的正当理由和功能,呼吁减少立法司法上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他至今确信,在中国没收财产刑是一个比死刑更需要改革更需要重视的问题。随着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有产者的增加,这将是敏感而尖锐的话题。死刑仅仅能剥夺被判刑人的生命,而没收财产刑,则能造成一个家族的衰落,其严酷性不亚于死刑。
3.《案例刑法总则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这本书虽然算不上是学术性著作,但却是阮齐林的用心之作。在案例的选择、体例的编排和提示点评方面,颇受好评。
阮齐林在2000年7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已经做了十几年的教师,有了教授职称,还去“考博”,重做学生,多少需要点勇气和动力。做出这个选择,除了需要升级学历的压力外,他还想找个理由完成犯罪构成理论课题。大约是教师的癖好,总想把课讲得简明圆满一点。可是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单说还可以,如果与后面的犯罪形态和共犯问题联系起来讲,就不太顺;如果再夹杂点德日构成要件的观念,就更不好说圆了。于是他就想能不能改改习惯,换一种理论模式,便把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博士论文的课题。
作为博士论文的准备和副产品主要有:
——《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要说清中国学说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不能不从苏联学说开始,尤其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阮齐林觉得特拉伊宁理论中犯罪构成观念在广义和狭义之间摇摆,我国学说的犯罪构成观念,往往也有类似的摇摆。这篇论文已在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事法评论》上发表。
——《论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一文,是博士论文的副产品,发表于《法学研究》。该文的主要观点有:三要件论最重要的出发点是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意在构建法定犯罪之构成,最重要的体系特征在于把罪状当作整体来把握,由此决定了它依托法律形式进行注释的、顺应司法认定思路的局限于法定犯罪之犯罪构成的理论风格;四要件论是意在构建应然犯罪之构成,由此决定它从存在的犯罪现象出发,依托犯罪行为结构来揭示、把握犯罪法律因素的应然犯罪之犯罪构成的理论风格。从不同角度阐述犯罪构成,不仅可以并行不悖,而且还能相得益彰。我们既需要应然犯罪之犯罪构成论,也需要法定犯罪之犯罪构成论。现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如何把“四要件”论发展到无缺的程度,也不在于如何选择一个理论体系、抛弃另一个理论体系,而在于明确理论倾向、风格、功能的基础上,寻求犯罪构成理论风格的多元发展。阮齐林认为,从大的方面讲,该文有两点不足:(1)以理论风格、形式来谈论犯罪的应然和实然性。其实,采取注释方法还是论理方法,与谈论的是应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无关。以法律上的犯罪为对象,不能脱离法律。但作为理论总是含有应然倾向的。(2)以法律犯罪为研究对象,即研究规范意义上的犯罪,即使在罪刑法定原则体制下,也不妨碍追求认定犯罪的应然性。因为对违法、责任等主客观实质要件,可以从出罪意义上谈论应然性。事实上各种理论都是如此。我们担忧的恐怕是入罪意义上的应然性。而这种应然性在罪刑法定制度下,也就是在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前提的理论中,受到限制。但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论,恐怕也难免有不同的看法。哪种解释更符合法律呢?这也受价值观念的支配。
阮齐林在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写完之后,放松大脑想一想,认为各种犯罪构成论体系(或犯罪论体系),万变不离其宗:客观行为、主观罪过。英美学说侧重从具象角度出发把握为“犯行和犯意”两个要件;欧陆理论侧重从抽象角度出发把握为“违法和责任”两个要件。顺着英美理论的犯行和犯意追问下去,就是欧陆违法和责任论回答的问题;同样,顺着欧陆理论的违法和责任要件看下去,具体内容就是犯行和犯意。因为英美理论是从犯行犯意角度把握的,所以可称犯罪构成“要件论”,欧陆理论是从违法责任角度把握的,所以应称“犯罪”观念论,要件论挂在犯罪观念论下边。英美理论具有法律注释的倾向,而欧陆理论更具论理色彩。贝林把犯行与分则各条(构成要件)挂钩独立于“违法”、“责任”要件,形成所谓三要件论。贝林以后的理论把犯罪的内容在这三要件(或范畴)之间分分合合。前苏联犯罪论体系本质上属于欧陆风格,但是其犯罪论有两个重心,其一是犯罪概念、本质、特征论;其二是犯罪构成要件论。这个犯罪构成论把主客观要件各一分为二,客观要件分为犯行和客体,可认为把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行为)和本质(客体)的分立;主观要件分为犯意和主体,可认为把犯罪主观方面的责任要素犯意和主体责任能力分立。而犯罪的主客观本质(违法、责任的实质面)较多在犯罪概念论部分展开。
前苏联和欧陆犯罪理论模式主要差别就一个:欧陆理论是犯罪主客观本质(违法、责任)统帅着肯定和排除犯罪的要件要素(行为、结果、阻却违法事由、故意、过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并且是紧密相连的;而前苏联理论模式基本是分立或并列的。犯罪主客观本质问题主要在概念论部分,要件要素论在犯罪构成论部分。如果拷问故意、过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上位概念是什么?就会发现这种差别。欧陆模式的回答是:“责任”;前苏联模式的回答是“罪过”,但是这个“罪过”观念通常属于犯罪概念的(特征),在构成论部分并无明确的体系地位。同样道理,如果追问构成要件的上位概念是什么?欧陆理论模式现在通常的回答是“违法”;而前苏联模式的回答大约只能是“犯罪”了。如果追问阻却违法事由的上位概念是什么?欧陆理论的回答是排除“违法性”,而前苏联模式的回答或者是排除“犯罪”性或者是排除“危害性”。
在此期间(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阮齐林同时还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兼任副检察长,从事一点“检学共建”、逮捕、起诉的咨询工作。这个经历使他获益匪浅,丰富了刑事司法实务经验。
他在这种背景下完成了以下研究:
1.《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这篇论文的主要观点是:应当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模式解释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立法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尤其是法定最低刑。受其制约,对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尽量作限制性的解释,使绑架罪的认定与严厉的法定刑相称。绑架罪主观上应当是以勒索巨额赎金或者其他重大不法要求为目的;客观上限于使用暴力方法扣押人质,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进行勒索;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人质的人身权利而且包括第三人的自决权;绑架他人之后,尚未开始勒索之前,应当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这篇论文,其实涉及到法律解释、适用的观念问题。刑法典修订后不久,他在《法学研究》编辑部组织的一个研讨会发言中曾提到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解释论的影响(参见《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那个发言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将会要求解释论更加注重法律形式,显然是片面的。这种观点因此也遭到了学者的批评。他这种片面认识根源于把实质的解释论等同于不利被告的解释。在类推背景下,很容易产生这样的警觉。但是这却是错觉。其实,实质的解释论既可能作不利被告的解释也可能作有利被告的解释。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形式的解释论排斥实质的解释论显然是片面的。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更为突出的问题倒是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的解释、适用,并且这种解释、适用往往导致显失公平合理的判决。因此,在上述关于绑架罪的论文中,他就提出了实质解释论的必要性,也算是对他自己以前片面认识的纠正。
2.《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19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是:
统计显示:常见罪量刑的均值通常低于法定刑幅度的“中线”;犯罪结果(数额)与量刑轻重具有最大关联性,决定着刑罚轻重的框架,表明量刑具有客观化倾向;犯罪人的人身情况对量刑也有重要影响,累犯从重、未成年罪犯从轻的政策得到较好贯彻;罚金刑适用率很高,达到95.4%,适用率低的局面根本改观,说明1997年刑法典扩大罚金刑适用的意图得到有效贯彻,但实际基本是并科适用,未来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且与扩大罚金刑适用以缓和刑罚严厉程度、减少自由刑适用的学术思潮大相径庭;没收财产刑适用率极低;管制刑无一例适用;缓刑的适用率为8.9%,但对外来人员极少适用。
这主要是采取统计的方法得出一些结论。其中关于单处罚金刑适用率低的状况和成因的分析,关于在流动人口犯罪率高的地方缓刑和管制适用率低的现状和成因的分析,是相当可靠的。
3.《中国刑法上的量刑制度与实务》一书。这算是一本专著。它是阮齐林与其他学者合作项目“中加(加拿大)量刑制度比较研究”的一部分。他分担的中国刑法中量刑部分(除死刑裁量)完成之后,就借着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征稿之机,放到里面出版了。
2005年以来,
除从事教学工作外,还取得以下研究成果
1.《再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改革》,论文主要观点:在财产刑方面我们应当改变“轻赎罪重预防重剥夺”。正是这种观念支配立法,一方面限制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修订后的刑法依然把罚金刑适用范围限定于经济、贪利犯罪,而不是全部犯罪;另一方面又允许过分扩大财产刑的适用限度,使修订后的刑法中依然普遍存在无限额罚金制、罚金刑并科制、一般没收,而我国刑法中财产刑的这些特点,是造成罚金刑适用率低、执行难、政策效果不明显关键因素;是造成没收财产刑过分配置的关键因素。期望通过这种财产刑配置、适用能够发挥抑制犯罪动机、剥夺犯罪能力的普遍预防效果,其实是个错觉。我们应当确立的观念是:财产刑既然以剥夺罪犯合法财产为内容,就应当建立在赎罪的正当根据上。既然以赎罪为根据,“以钱赎罪”与以自由、生命赎罪在正当性根据上并无实质差别。据此,罚金刑作为较轻缓的刑种适用于所有较轻的罪行不是不能接受的;罚金刑与自由刑易科也不是不能接受的。既然以剥夺合法财产权益为内容以赎罪为正当根据,配置、适用财产刑就不能不顾及公民财产的安全,就不能不受刑罚公平、谦抑原则的约束。据此,无限额罚金制、罚金刑并科制、一般没收均缺乏普遍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2.《论构建适应中国刑法特点的罪数论体系》,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是:中国学说中的罪数论体系及其概念主要源于外国学说,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因此应当根据中国不喜好数罪并罚的制度的特点重新设定罪数论体系。设计的原则是:确立独立的罪数观念;坚持“构成要件说”和禁止重复评价、重复处罚的原则;适当简化数论体系,使之适合中国制度的特点。构建的思路是:对一罪、数罪和数罪并罚问题,分别理论、立法、司法三个不同角度进行考虑。按照上述原则和思路构建的罪数论体系是:1、典型一罪和数罪;2、法定处罚的一罪;3、酌定处罚的一罪。在酌定处罚的一罪中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选择一罪、同种数罪等概念。
3.“新中国刑法传统与刑法解释” ,该论文基本观点,确立新中国刑法传统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后经历半个多世纪,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刑法体制和学说,如严格限制刑事处罚范围的犯罪观念;未完成罪一般可罚;根据共犯的作用划分共犯人种类及其责任;教唆犯独立可罚;同种数罪原则不并罚以及对异种数罪不计较并罚;限制适用酌情减轻处罚、广泛设置法定最低刑或加重类型、计量论罪处刑等等。如果以现状为基准,新中国刑法实践50年间的集淀,就成为“传统”或“习惯”,影响着现行刑法的理解和适用,可称之为“新中国的刑法传统”。另一方面,现代刑法文明毕竟源于西方,其学说以体系完备、根基深厚而成为极具影响的“软实力”。二者有时会在刑法解释上发生冲突,需要了解和协调。
4.《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二版)。近几年里,他把多年的教学研究心得都汇集于独著的《刑法学》之中。该《刑法学》百余万字,内容上兼容并包,叙述上深入浅出,有独到的见解。
5. 《中国刑法的特点与司法裁量的空间》这是他在检察官学院给高级检察官所作的一个讲座,指出中国刑法的特点是:以结果·数额为依据的加重犯多、法定最低刑配置广泛,如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根据数额·结果分别配置了3年、10年的法定最低刑档次,对盗窃罪甚至还设置了无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档次。同时,刑法第63条严格限制减轻处罚适用,规定酌情减轻处罚需经最高法院核准,导致司法量刑空间缩小,过分重视客观罪行而忽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有时还会导致刻板违悖情理的量刑。该讲座后来整理成文见《刑事法学》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9期)。
6、“中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之完善”《法学研究》2013.1,笔谈:“刑法学研究之检讨与反思”之一。继续表达犯罪论体系的观点,主张:完善中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方向,应当将犯罪概念特征论与犯罪构成论合二为一。
7、“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主张对于盗窃与抢夺的界分,应当根据实益,着眼于法律合理适用,梳理并约定一个统一的、不因场合、实益而异的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倾向是:缩小抢夺扩大盗窃的认定,化解立法中实益“倒挂”形成的难题。结论是:强行夺取他人密切持有物(尚未达到抢劫暴力程度)的,是抢夺。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物(尚未达到强力夺取即抢夺程度)的,是盗窃。行为构成抢夺同时竞合盗窃,择一重适用法律。
8、“应适当放宽“酌情减轻处罚”的权限”主张:从立法上适当下放酌情减轻处罚权,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行使。
9、“论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数附加刑的执行”。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对数附加刑执行的规定,对司法习惯只有两点冲击:第一,数有期剥夺政治权利刑合并应否继续实行限制加重?第二,没收全部财产刑和罚金刑的执行应否继续实行吸收?对这两点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对第一点,主张继续沿用司法习惯采限制加重,对第二点,主张采取先执行罚金刑后执行没收财产刑的顺序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