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2002年至2013年8月期间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证书签发落款时间为准),尚未从事法律职业(指:尚未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和批准为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且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关系在合肥市的人员。
二、备案时间
2014年第一季度(1月1日至3月31日)工作日工作时间内。
三、备案地点
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司法局二楼207室司法考试处。
四、注意事项
1、持证人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及有效身份证件前来办理备案;
2、委托办理备案。持证人本人因在国外或因病等无法亲自前来办理的,可申请委托办理年度备案手续,被委托人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委托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特此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