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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4-06-12 11:54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现就辽宁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5、品行良好。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凤城市、北镇市等10个县(市),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范围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在读学籍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学生证,并做出相关承诺。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5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凡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1.报名方式: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办理。

  2.报名时间: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凡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未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名。

  3.报名流程:

  凡在我省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2)填写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准确、真实填写报名信息,加以信息确认并做出相关承诺,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负。

  报名人员须牢记网上填报信息时设置的密码,该密码将用于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上传照片、网上交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考试成绩通知单等事项。

  (3)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3个月内的2寸正面、免冠、无妆、彩色(仅限蓝、红、白底色)电子证件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40KB≤文件大小≤100KB。

  上传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进行PS处理,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相貌变形照等电子照片。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必须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网上交费,并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请注意妥善保管。

  凡上传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又未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将无法完成报名。

  (4)网上支付考试费。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实行网上交费,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使用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按照网上支付流程和指定账户支付考试费260元。报名人员只有交费成功后报名才真正完成。

  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需要正式发票的报名人员,可以持报名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领取时间以报名地司法局公告为准。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5)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9月5日—19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均可)。报名人员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不能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我省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3. 要求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报名人员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相一致。

  4. 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的彩色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四、考试时间、科目

  (一)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9月21日。具体时间: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区设置

  2014年我省共设沈阳、大连、锦州、盘锦四个考区。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铁岭等市的考生在沈阳考区参加考试;大连的考生在大连考区参加考试;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等市的考生在锦州考区参加考试;鞍山、辽阳、营口、盘锦的考生在盘锦考区参加考试。

  (四)考试要求和纪律

  1、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2、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检查。经监考人员提醒,仍不改正的,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作为违纪行为处理。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在9月25日晚20时至9月29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可在11月20日前后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

  (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且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在报名时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按照要求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六、其他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辽宁省司法厅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三)咨询服务方式

  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事项,可向我省各级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

  沈阳市咨询电话:024-22874828 024-22705105

  大连市咨询电话:0411-83766510 0411-83787595

  鞍山市咨询电话:0412-5530828

  抚顺市咨询电话:024-57760648 024-57760623

  本溪市咨询电话:024-43665831

  丹东市咨询电话:0415-2212725

  锦州市咨询电话:0416-2124001

  营口市咨询电话:0417-6656032

  阜新市咨询电话:0418-2915630

  辽阳市咨询电话:0419-4132328

  铁岭市咨询电话:024-72683368

  朝阳市咨询电话:0421-2622884

  盘锦市咨询电话:0427-2287101

  葫芦岛市咨询电话:0429-3110671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电话咨询:010-- 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每天08:00—22:00。

  凡涉及网上交纳考试费事项,可电话咨询,(0571)88158090;(0571)88156688。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24小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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