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关于发放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公告
一、发放时间、地点
(一)发放时间:2016年3月21日—25日,时间5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发放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1号楼402房间。
二、需提交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注意事项
(一)资格证书需由考生本人前来领取,申请人不能到场领取的,不得由他人代领(军队系统证书由军队相关部门另行通知发放)
(二)证书领取之前请认真阅读现场公布的《持证人须知》、《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证书领取之后请认真核对证书上所有个人信息,详细阅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的《持证人须知》,并按照证书管理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带副本到本办公室按时办理年度备案;从事法律职业(指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或取得律师、公证员执业证)后30日内持任命书或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带副本到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
(证书领取流程和《持证须知》见附件)
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附件一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领取流程
一、按A.B.C资格证分类,填写《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职业意向调查表》。
二、领取证书并填写登记表。
三、办理年度备案手续。
四、认真核对证书所列的个人信息,如有错误请及时提出。证书领取之后阅读证书副本《持证人须知》。
五、就《持证人须知》内容的不明事项,当场向工作人员咨询。
附件二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须知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影响使用时,可向证书发放地(市)的司法局申请补发或更换新证书。
四、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证书发放地(市)的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五、已经从事法律职业(指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或取得律师、公证员执业证)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任职或执业)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证书发放地(市)的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