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司法部统一安排,现将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领取时间与地点:
3月21日至4月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8:00,公休日除外)
太原市司法局法制处(新建路69号市政府3号楼2层西北角,即前期现场资格申报的办公地点,咨询电话4225253。)
二、领证须知: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由申领人本人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受理单原件前来领取,不得代领。
2、已于现场申报时办理委托手续的,请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即证书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理单原件前来领取。
3、通过军队内网报名、在地方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完成申领程序的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军队相关管理部门另行通知发放。此类人员不属于本次领取证书范围。
4、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前来领取的,我们将代为妥善保管。
5、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此类人员不属于本次领取证书范围。
三、持证须知:
1、按照现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申领地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申领地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
注:法律职业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
实习律师,尚未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官的法检系统公务员,不在已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行列,故须在每年的一季度办理年度备案。
拿到正式的律师、公证员执业证或拿到被正式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官的文件,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备案后在法律职业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再进行年度备案。
2、欲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转往申领地以外省份的,请与转入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考试证书管理的部门联系,及时办理资格档案调转手续,以免耽误次年一季度的年度备案(短缺备案可能影响今后的实习、执业)。
3、欲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转往山西省内各市的,请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在首页右下角找到并点击“山西省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档案迁移”,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按照《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迁入办事指南》中的要求向转入地司法局考试处(科)提交书面材料。
特此通知。
太原市司法局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