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文 号:国卫办宣传发〔2014〕5号
发布日期:2014-1-23
生效日期:2014-1-23
委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发挥我委在控烟工作上的带头示范作用,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管理规定》,可从我委网站宣传司子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月23日
无烟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管理规定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办公大楼(包括1、2、3号楼,以下简称办公大楼。)内所有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在办公大楼外设置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办公大楼内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带头不敬烟、不送烟。
二、办公大楼入口处、会议室、传达室、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
三、办公大楼内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各司局及驻楼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局综合服务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和负有巡查责任的人员有义务进行劝阻。
五、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
六、通报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情况,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2次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取消当年该司局主要负责同志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
七、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