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文 号:新广电发〔2014〕12号
发布日期:2014-1-17
生效日期:2014-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各电影院线公司,有关电影单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近年来,在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电影产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电影创作生产、影院建设和电影票房连续多年快速增长,迎来了发展的难得机遇期。与此同时,影院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突出存在,偷漏瞒报票房行为以各种形式存在,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电影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伴随产业快速发展相产生的市场乱象,如不及时治理整顿,坚决予以处理,将直接损害电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电影市场体系,营造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环境,实施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杜绝电影市场违法违规及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结合目前电影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完善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是在现行《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GY/T 207-2005)基础上修订的,新标准体现了科技进步和电影市场发展的需要。各有关电影单位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影院票务软件)提供商应及时完成软件升级工作,2014年5月1日起,影院不得新安装不符合新标准的影院票务软件。
(二)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其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影院票务软件应符合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所有规定条件,当涉及到规范要求的模块和功能发生改变或升级时,须作为新版软件产品予以重新备案认定。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电影资金办),建立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负责影院票务软件产品的备案管理,并对合格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予以备案公示。软件提供商申请影院票务软件产品备案时,须向电影资金办提交软件产品备案申请、软件安装光盘、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及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总局委托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按照最新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对电影资金办委托检测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进行标准符合性检测,对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等相关文档进行检验,并对通过检测的软件产品出具检测报告。
二、切实加强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应用管理
(一)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影院票务软件进行安装后的验收及抽查检验。影院同一时期只能安装和使用一套符合国家颁布标准、通过备案准入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否则视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二)影院初次安装或换装不同厂商的票务软件,须向软件商索取票务软件产品备案证书复印件备查,安装或换装后须向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该部门或由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与电影资金办票务软件产品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对通过检测的票务软件予以确认和存档,作为今后使用过程中抽验的检测依据。
(三)影院对已安装使用并通过验收检测的票务软件进行升级时,须向软件商索取电影资金办出具的该版本软件升级备案说明以备查,以保证抽验特征与电影资金办备案信息一致。
(四)影院在日常经营中须按规定使用影院票务系统出售电影票,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国家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票房数据。若特殊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出售电影票,须在标准规定的时限内将售票信息补登进入影院票务系统,并将补登日的票房数据报送至国家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影院不得对安装的影院票务系统软件及相关数据进行改动,若发生任何信息改动行为,则视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影院的基础信息(影院名称、影厅、座位、影院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填报《影院基础信息变更表》上报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录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
(六)软件商对影院提供票务软件产品安装及售后服务过程中,不得对影院已安装的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数据进行改动。一经发现影院信息经过改动,将严肃追究软件商和影院双方的责任。
(七)所有票务软件通过检测、验收并备案后每二至三年须报电影资金办进行审核,由电影资金办重新核发票务软件备案证书。具体时间由电影资金办根据各软件版本的修改、变更和升级情况进行确定并通知各票务软件商。各地电影主管部门及省专项资金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每家影院票务软件在三年内进行一次复查。除定期复查外,还应进行不定期地抽查,确保影院规范使用票务软件系统。
三、严格规范影院经营行为
(一)加入城市主流院线的影院必须安装使用国家认定的影院票务系统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严格执行新颁布的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相关市场管理法规。
(二)影院售出的电影票必须是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标明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及售票软件生成的影票信息二维码等必要信息。
严禁向观众出售非正规电影票,包括手工票及经手工涂改的或票面必要信息打印不完整的电脑票。
(三)影院对观众所持本影院认可的各种电影卡、券、二维码及网络售票凭证等观影凭据,必须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兑换为电脑票。
(四)电脑票上打印的票价必须与观众实际支付的票款一致。严禁出票价格与观众支付金额不符的违规行为。
(五)电脑票上打印的影片片名必须与观众实际观看的影片一致。严禁出现电影票上打印片名与观众实际观看的影片不符的行为。严禁出售、使用无明确影片片名的电影票。影院售票系统只用于打印、出具电影票,其它费用均须单独出具票据并予以公示。此项规定包括汽车电影院等各类经营性放映场所。
(六)影院不得擅自将数字放映服务器用于注册地点以外的场所放映。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影院盗录、盗放节目;严禁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严禁影院通过蓝光、DVD、网络下载等非影院放映介质以经营方式放映影片,包括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四、大力加强行业监管
(一)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电影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市场体系、规范管理和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法制观念,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抵制危害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职能,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手段,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自律公约,从市场体系建设上指导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建立电影行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制度和通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于违法违规的影院及时进行通报、曝光。
(四)各电影院线公司要切实提高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对所辖影院的经营行为要加强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得纵容或者包庇违法违规行为。
(五)充分发挥全国性的影片发行放映市场监督管理公司的作用,监督管理公司在依据商业合同稽查各类经营性影院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其行为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监察,处罚有章可循,并及时向电影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放映单位应在售票大厅明显位置公布本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行业协会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发行方、院线和影院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发行放映合同,通过经济合同保障合法权益。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有关各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对违反上述一、二、三条款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性的违规行为,除合同利益方依据合同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可依情节轻重,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向违法违规单位提出警告,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并在行业协会网站、《中国电影报》、《中国电影市场》等媒体曝光。
2、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电影制片方、发行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违法违规单位暂停所有供片。
3、国家电影资金办会同省级专资办,做出取消其当年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资格、各项资金资助、奖励资格。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取消其参加星级影院评定的资格;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星级影院予以摘牌处理。
(三)对下列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构做出暂停或吊销该证的处理决定:
1、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产品,或使用两套(含)以上票务设备或票务软件,篡改票务数据,上报票务数据严重弄虚作假,造成偷漏瞒报票房和偷税漏税的。
2、在影院盗录、盗放影片,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
3、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或以蓝光、DVD、网络下载等非影院放映介质放映的。
(四)票务软件商销售未经备案的软件产品,或配合影院篡改票务数据、同时使用两套以上的(含两套)票务软件系统,电影资金办将取消该软件商产品备案证并予以公示,永久取消软件商的准入资格。
(五)各电影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涉嫌触犯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各级电影主管部门须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六)影院违规事项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改签院线。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注意违规影院通过变更企业名称、法人等方式逃避处罚的做法。
六、其他要求
(一)以上规定,未涉及《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自本通知发布起执行。涉及《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要按新标准进行影院票务软件升级,2014年10月1日起,未完成影院票务软件升级的影院,不得从事电影放映经营行为。
(二)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严格督查本通知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并进行专项整顿治理活动,以确保电影经营的制度化、规范化、秩序化运行。
(三)此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发现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电影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