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法规 >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9-30 14:03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15〕56号

  发布日期:2015-6-18

  生效日期:2015-6-18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建立股东、保险机构和员工利益共享机制,完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保险机构薪酬激励机制,促进保险机构长期稳健发展,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

  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员工意愿,经公司自主决定,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权并长期持有,股权收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二、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二)自愿参与,风险自担。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三)严格监督,防范风险。保险机构应接受员工、市场和监管部门等各方的监督,对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科学设计,稳妥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三、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

  (一)连续经营3年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最近1年公司盈利。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三)上年末以来分类监管评价为B类或以上。

  (四)近2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

  (五)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稳健,与风险合规管理有效衔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素

  (一)参加对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原则上应为本机构正式在岗且工作满2年以上的员工,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在岗时间少于2年,但确需列为参加对象的关键人才,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可以包括本集团成员公司员工,但同一集团内部成员公司员工不得参加另一成员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二)资金来源。员工持股计划所需资金可来源于员工薪酬及其他合法收入。保险机构不得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担保等各类财务支持,不得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额外增加员工薪酬。

  (三)股权来源。1.股东转让;2.股东自愿赠与;3.公司增发股份或增加注册资本;4.根据《公司法》回购本公司股份;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认购价格。除股东自愿赠与、转让或保险机构根据《公司法》回购本公司股份奖励员工外,股权来源于其他渠道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认购价格。

  (五)持股比例。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成为公司最大股权持有者,不得改变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进行评估。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25%,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5%.

  (六)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成立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员工持股企业应主要从事员工所持股权的管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七)持股期限。保险机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年,自标的股权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或标的股权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算。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间,保险机构实现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员工所持股权锁定期不少于3年。锁定期满后,每年度减持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

  (八)收益及权益处置。保险机构应合理确定员工所持股权分红率,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资金积累的关系。保险机构及其股东不得在持股计划中向员工承诺持股的年度分红回报。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明确持股期限届满后的权益实现方式。非上市保险公司员工持股期限届满后,员工所持股权应当进行整体处置。非上市保险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期限届满6个月内未按约定方式完成权益处置的,主要股东应当承诺予以收购,收购方式、比例应当事先约定,股东赠与股权的除外。权益处置时原则上应当以公允价值对股权进行定价。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发生退休、死亡、调任、辞职、辞退以及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况时,其所持股权及相应权益依照《公司法》及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非上市保险公司员工所持股权不得向社会不特定第三方转让。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一)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授权公司其他股东或高管人员行使股东权利。保险机构应避免公司其他股东或高管人员操控员工持股计划,切实防范持股员工利益受到侵害。

  (二)保险机构自行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明确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避免产生保险机构其他股东与持股员工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保险机构委托资产管理方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方签订资产管理,并在中明确持股员工的持股数额和权利义务。

  (三)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应当为持股员工的合法利益行事,不得泄露持股员工的个人信息。

  (四)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权、资金为委托财产,管理方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六、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

  (一)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征求员工意见。

  (二)保险机构董事会负责论证、拟定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资金和股权来源、价格及价格确定方式、持股方式、持股比例及员工权利义务;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公司再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期限届满后员工所持股权的处置办法,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发生退休、死亡、调任、辞职、辞退以及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况时,其所持股权的处置办法;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5.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的选任、管理规则或管理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6.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保险机构对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潜在风险隐患的评估及风险处置预案;

  7.其他重要事项。

  保险机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不符合持股条件的员工持股发表书面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进行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五)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方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表决时回避。

  (六)保险机构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15日内,通过公司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七)保险机构应当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并在公司网站发布:

  1.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资金来源,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或出资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2.高管人员及其他员工股权及相应权益变动情况;

  3.资产管理方的变更情况;

  4.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以来公司经营及风险情况;

  5.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一)对涉及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5%及以上的员工持股,保险机构应当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5%以下的员工持股,保险机构应报监管部门备案。保险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2.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决议;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书面意见;

  4.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控制权影响的评估意见;

  5.员工持股计划风险处置预案;

  6.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及变动情况。

  (三)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八、员工持股计划政策衔接

  (一)上市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还应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中国保监会

  2015年6月18日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