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 号:保监厅发〔2015〕42号
发布日期:2015-6-7
生效日期:2015-6-7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时,可一并报送公司章程修改的请示: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变更公司营业场所;
(三)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名称。
二、对章程中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条款进行修改的,仍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规定的程序单独报送。
三、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而变更名称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应单独报送章程修改请示。
四、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