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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5-10-07 13:4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7-23

  生效日期:2015-7-23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我们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国家体育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及工作内容,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5]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预[2011]47号),结合总局实

  际,制定《国家体育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总局机关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绩效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共同完成。

  第四条 绩效管理部门由体育经济司和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组成,体育经济司牵头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主管项目职能的总局机关各司局(简称“业务司局”),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群众体育司、竞技体育司、青少年体育司、人事司、科教司、宣传司等。

  第六条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是指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绩效目标管理流程

  第七条在“一上”预算前,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负责设定二级项目及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其中:业务司局主管的二级项目绩效目标报业务司局;无业务司局主管的二级项目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报财务中心。

  第八条 业务司局对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上报的二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调整后的二级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所主管项目的整体绩效目标。

  第九条 财务中心对无业务司局主管的二级项目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

  第十条 财务中心根据审核后的业务司局主管的二级项目整体绩效目标、无业务司局主管的二级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设定一级项目和总局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并根据财政部要求提出纳入总局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和单位的建议。

  第十一条 经济司确定纳入总局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和单位,与一级项目和总局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一并报总局批准后,纳入“一上”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在“一下”预算时,财务中心依据经济司反馈的财政部一级项目审核意见和“一下”控制数,组织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在“二上”预算前,财务中心根据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调整后的绩效目标,对一级项目和总局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再调整。

  第十四条经济司依据财务中心再调整后的绩效目标形成综合性意见,报总局批准后,纳入“二上”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在“二下”预算时,经济司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对总局项目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批复。

  第三章绩效运行监控流程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围绕所设定的项目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行监控,及时掌握绩效运行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当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总局绩效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预算执行中,业务司局应对所主管项目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财务中心在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自控的基础上,对绩效评价的项目和单位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督促单位按照已定绩效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四章预算绩效评价流程

  第十九条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对二级项目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业务司局主管的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报业务司局;无业务司局主管的项目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报财务中心。

  第二十条业务司局根据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报送的项目自评情况,对所主管项目整体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中心根据业务司局主管的项目整体绩效评价情况、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的绩效自评情况,分析汇总形成一级项目和总局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经济司对总局一级项目和整体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后,形成综合性意见,经总局批准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财务中心对纳入总局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济司对总局绩效评价情况进行评估后,形成综合性意见,经总局批准后,报财政部。

  第五章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流程

  第二十五条在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应根据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财务中心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以及相关业务司局。

  第二十七条经济司将绩效自评结果及财政部批复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措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规程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流程。

  附件

  体育总局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图

  绩效目标管理 绩效运行监控 预算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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