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文 号:体经字[2015]364号
发布日期:2015-7-23
生效日期:2015-7-23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我们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国家体育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财预[2012]396号),结合总局实际,制定《国家体育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四个环节。
第四条 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监控目标实现进度、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明晰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强调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的主体责任和财务部门的监管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四)信息公开原则。绩效目标及预算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绩效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共同完成。
第六条 绩效管理部门是指体育经济司和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主管项目职能的总局机关各厅、司、局(简称“业务司局”),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群众体育司、竞技体育司、青少年体育司、人事司、科教司、宣传司等。
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是指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包括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绩效目标管理嵌入预算编制流程,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批复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包括绩效目标设定、审核、批复与应用。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根据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与预算同步向绩效管理部门报送的过程。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在一定时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绩效管理部门(财务中心)对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反馈审核意见,并指导修改完善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设定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应按预算绩效管理部门(财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预算资金。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应用是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批复是绩效管理部门(经济司)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在批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三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包括绩效运行自控和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进行绩效运行自控,围绕绩效目标,适时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绩效运行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当预算支出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上报总局绩效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部门(财务中心)在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自控的基础上,通过调查取证、实地核查以及绩效运行信息采集等方式,对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以发现问题和风险,并及时督促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预算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绩效评价实施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实施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和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施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自评以及绩效管理部门(财务中心)评价。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对预算项目支出情况和单位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十三条 绩效管理部门(财务中心)在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自评基础上,根据总局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总局绩效评价工作。总局绩效评价可采取成立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参与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采取委托第三方参与方式进行的绩效评价,绩效管理部门(财务中心)与第三方之间的权责应以的形式加以约定。应包括:评价目标及内容、评价形式和要求、提交评价结果的期限、评价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承担绩效评价任务的第三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定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四)有绩效评价工作经验且工作信誉良好。
第二十六条 采取成立专家组方式进行的绩效评价,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专家学者库,并对专家学者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资金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其他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是预算部门和被评价单位等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具体行为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并及时向绩效管理部门反馈绩效评价应用结果。
第三十条 绩效管理部门(经济司)应将项目和单位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体育经济司职责:
(一)建立健全总局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管
理制度。
(二) 确定总局绩效评价的范围。
(三) 审议总局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范围建议。
(四) 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
为年度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 负责总局绩效目标批复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总局绩效目标管理,组织总局绩效目标设定,
并对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二)实施总局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定期采集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偏差,结合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完成绩效目标。
(三) 组织总局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四)反馈总局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合理化建议,并按照要求完成总局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总局预算绩效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务司局职责:
(一) 审核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设定
主管项目整体绩效目标。
(二)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的指导。
(三)完成对主管项目的绩效自评。
(四)配合总局绩效管理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职责
(一)设定本单位(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绩效自评工作。
(四)配合绩效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根据评价结果加强预算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和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