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6-3-4
生效日期:2016-4-4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4日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
(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员在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签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签出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果航空安全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休息期,是指从航空安全员到达驻地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驻地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为该航空安全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第二章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
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旅客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航空安全员管理的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资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和民航局其他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执行程序,并纳入本企业安全保卫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对所属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机长在执行职务时,为保护航空器、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必需的安全保卫措施的,可以拒绝起飞;
(二)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
(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必要时还可以请求旅客协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在机长的领导下负责维护航空器内的秩序,制止威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航空器客舱实施保安检查;
(二)根据需要检查旅客登机牌及相关证件;
(三)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
(五)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
(六)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严格执行执勤程序,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八条其他机组人员应当服从机长的统一指挥,按照分工维护客舱正常秩序,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及时通知航空安全员,协助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妥善处置飞行中出现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
第九条旅客应当遵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保持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时,可以向本航班机组人员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旅客在协助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处置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应当听从机长指挥。
第三章勤务一般规定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值班备勤制度,在其各航空安全员派出地设立值班备勤部门,配备必需的通信联系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充足的航空安全员作为备勤人员,确保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增派航空安全员。
第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要求,为航空安全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器械。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器械实施统一管理,明确器械管理责任,妥善保管器械,对器械及其领取、移交和交回进行登记,严防丢失;定期对器械进行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器械及时维护或更新。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按规定配备的器械,并对值勤期内器械的使用和保管负责。
航空安全员使用制服性器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携带航空器客舱保安资料,包括:
(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保安搜查单;
(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
(三)航空器上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航空安全员执照;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三)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四)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
(五)航空安全员执勤日志;
(六)机上事件移交单。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执勤的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
第十五条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明知该航空安全员存在上述情况时,不得允许其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避免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十六条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应当按照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对执勤的航空器,在旅客下机后、登机前进行客舱保安检查,确保航空器上没有未经授权的武器、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