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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6-08-05 09:01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5-12-9
 
  生效日期:2016-1-8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5年12月9日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单位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具备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格。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标后应当共同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条根据立项要求或实施管理实际情况,如技术援助项目涉及由唯一供货单位提供的物资或唯一服务单位提供的专利、专有技术服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提前与相应物资或服务提供单位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并监督相应物资或服务提供单位向所有竞标单位落实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货企业和专利或专有技术服务提供单位签订内部分包合同,并将分包的物资或服务任务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纳入技术援助总承包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实施任务通知函。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凭实施任务通知函办理技术援助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物资的检验通关。
 
  第十二条中标单位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进行转包,也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关键性或主体性工作任务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单位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或非主体性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技术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择和分包金额应当在技术援助项目投标书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单位应当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当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合规分包不排除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义务。
 
  第三章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商务部负责审批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技术援助项目政府间要求签订对外实施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实施单位与受援方正式确认技术援助方案的基础上,负责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订项目对外实施。
 
  对外实施应当细化规定中、外双方的合作方式、管理程序和实施全过程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间、对外实施及与商务部订立的项目实施合同的规定,执行技术援助方案,确保整合提供人力、技术、管理、物资和工程服务等各项要素的质量和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技术援助目标,并在承包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的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成立技术援助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负责在受援国当地技术援助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技术援助专家组接受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内容涵盖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专题报告。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完毕后,实施单位应当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涵盖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援助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受援方对项目实施的总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有关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以及项目是否延续的有关建议等。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在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基本履行完毕政府间、对外实施和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可依法选定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顾问咨询单位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援助项目验收。
 
  验收专家组的具体组成方式和人员资格由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技术援助项目性质和特点决定。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与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验收的利害关系。
 
  技术援助项目验收以政府间、对外实施、项目实施合同规定以及技术援助方案为主要依据,对技术援助项目项下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的实物工作量、智力成果和援助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实施单位的履约情况和专家服务情况进行确认,对附带物资设备和工程服务进行核验和验收,最终对技术援助目标的实现作出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评定等级。
 
  验收专家组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验收期间整改完毕的问题,由验收专家组作出整改结论并写入验收报告;无法在验收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由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验收专家组补充作出整改结论。
 
  第二十一条技术援助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应当及时通过外交渠道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政府间移交手续后及时向商务部提交技术援助项目完成报告。
 
  第二十二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承包责任范围内,负责归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并在项目完成验收且办理对外移交手续后六十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移交。
 
  纳入管理和移交的技术援助项目技术资料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实施过程情况的有关载体。
 
  技术援助项目技术资料纳入商务部建立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统一管理。附带工程的技术资料管理要求按照《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技术专家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项下需要派遣中方专家(以下简称技术援助专家)赴受援国执行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等专业技术任务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技术援助项目的实际需要,在项目采购时明确技术援助专家的专业资质或同等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保证所派技术援助专家达到项目所要求的专业资质或同等技术水平,具体人选由项目管理机构通过项目采购程序确定。
 
  确定的技术援助专家人选非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人员资质、条件等情况重新报项目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五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要选派本单位人员担任技术援助专家。因专业特殊或技术资质限制需要外聘人员担任技术援助专家的,应当对外聘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执行项目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技术援助项目执行完毕前,提请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对技术援助专家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出具履职评估意见。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援助专家履职评估意见应当如实反映中方专家在受援国工作期间的工作绩效及履职情况,并充分听取受援方意见。
 
  技术援助专家履职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验收时,验收专家组确认专家服务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切实保障技术援助专家的待遇,包括在受援国执行技术援助任务期间的国内职位、岗位、职称待遇、工作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不变,充分享有技术援助专家的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医疗费用、休假、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食宿、办公、交通等在国外履行公务所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当协助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督促受援方根据政府间或对外实施的规定,为技术援助专家提供出入境、当地居留和执行援助任务的便利,并保障技术援助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智力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技术援助项目的智力成果是指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在技术援助项下开展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等活动所形成的一切有价值的精神财富或智力产品,包括:
 
  (一)技术建议书、规划报告、咨询报告、分析研究报告、论文、课程讲义等资料;
 
  (二)专利、专有技术、实用技术、版权等知识产权成果;
 
  (三)具有经济和技术价值的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工作程序、实施模式和管理经验等技术解决方案。
 
  第二十九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技术援助方案单独制定智力成果的工作方案,明确不同阶段具体技术任务及其配套智力成果完成的目标、时限、条件和程序,确保智力成果提供的质量。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期间取得的智力成果进行系统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和商务部。
 
  第三十条验收专家组应当在技术援助项目验收过程中,对技术援助项目项下形成的智力成果进行专业评审,确认智力成果的创新性、适用性和援助效果。
 
  对智力成果的专业评审结果应当作为技术援助项目验收时,验收专家组确认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在执行技术援助任务过程中形成或创造的智力成果,应当归属中方和受援方共同所有。具体归属安排及后续成果使用由中方与受援方在政府间或对外实施中约定。
 
  未经商务部批准,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无权公开、转让技术援助项目的智力成果或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智力成果。
 
  第六章附带物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技术援助项目项下提供的援助物资主要分为专家物资、零配件和技术物资三类。
 
  第三十三条技术援助项目项下附带物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立项并按照《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一)供货总额(含运、保费)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所占技术援助项目估算投资比重在50%以上;
 
  (三)技术物资供货总额(含运、保费)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技术物资供货总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三百万元人民币,且所占技术援助项目投资估算比重在35%以上。
 
  第三十四条专家物资主要是为满足中方技术援助专家在受援国执行援助任务的工作和生活需要所提供的交通车辆、办公设备、耐用消费品和一般消费品等物资,按照固定资产和消耗品分别进行管理。
 
  专家物资项下的消耗品由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采购、使用、分配和管理。任务完成后仍有使用价值的消耗品由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向受援方移交。
 
  专家物资项下使用援款单独购置并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交通车辆、办公设备以及耐用消费品的产权归受援方所有,由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采购,在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期间由中方专家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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