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发布日期:2015-9-23
生效日期:2016-1-1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
2015年9月23日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一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至四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全国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全国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全国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全国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单项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六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或该运动项目的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经全国单项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际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全国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