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宪法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宪法宣誓的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装、正装。
第五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资深法官领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领誓。
法官等级晋升或者非领导职务晋升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集体宣誓。
宣誓仪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
第六条
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
组织宪法宣誓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宣誓仪式。
第八条
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