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法规 >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2016-06-14 08:4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修改为:“(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八条
    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
    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五)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
下一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