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构建渔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继续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自2009年农业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以来,全国共创建“平安渔业示范县”133个、国家级“文明渔港”47个。通过“两个创建”,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为构建渔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组织有关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制度健全、运行安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良”的总体要求,继续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二、组织做好“全国文明渔港”推荐考评工作
凡经农业部公布、按照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符合“文明渔港”条件的沿海渔港,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申报,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渔港进行审核,对总评分达到130分以上的,按照本省(区、市)渔港数量比例推荐(渔港数量在100座以上的,推荐不超过3个;100座以下的,推荐不超过2个)。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推荐的文明渔港情况,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采取书面评审结合实地审查方式进行。审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公布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名单。
已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报农业部。经评审符合标准的,由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新公布,继续保留“全国文明渔港”称号;对工作严重滑坡、群众意见大,或者出现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已不符合标准的,将撤销“全国文明渔港”称号。
“全国文明渔港”推荐材料包括:“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附件2);“全国文明渔港”申报综合材料(渔港基本情况,包括渔港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经营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有关摄影摄像资料等)。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文明渔港创建考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评标准,推荐出真正符合标准的文明渔港。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参与度和影响面,确保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我国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各地推荐材料和复评意见,请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至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电子版材料请一并报送。
联 系 人:徐丛政、孙千涵。
联系电话:010-59192997、59192982,59192994(传真)。
电子邮箱:yyjaqc@agri.gov.cn。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
2.“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