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决定于2016年6月-7月对部分地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机构、召开会议、建立工作制度情况等。
(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主要包括贯彻落实情况、主要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三)本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本次开展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体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三甲医院)、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辖区内无甲级可选乙级)各1家。每省份选2个设区的市,每个地市至少抽查1个区县。
(二)督查形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完成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总结辖区开展法律法规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认真总结《职业病防治法》公布施行以来在辖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地要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准备,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督查时间、地点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电话):姜胜萍 010-6879298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