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修订)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4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17日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具体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电信人员执照分为通信专业、导航专业和监视专业等三类。各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参见附件一。
电信人员执照类别和岗位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
电信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和岗位签注相一致。
第六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电信人员执照,是指执照持有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证明文件。
(三)航空电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和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电信人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五)电信人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七条执照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九条理论考试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条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执照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十一条理论考试合格证由地区管理局颁发并注明考试的专业类别。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技能考核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专业类别和岗位进行。技能考核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十四条技能考核应当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结果在良(含)以上的执照申请人方可获得技能考核合格证。
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技能考核合格证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应注明考核的专业类别和岗位。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六条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三)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四)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培训和经历要求;
(五)符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岗位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
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及岗位,向地区管理局提交规定的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六)培训和经历证明;
(七)一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
(八)其它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十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条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二条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
第二十三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执照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一)、(三)、(四)、(五)项要求,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除理论考试合格证之外的材料,并填写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电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二第I 项)的变更,由持照人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二十六条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下列知识: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或规范;
(三)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工作程序;
(四)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五)设备的详细工作原理、信号流程图;
(六)设备的电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
(七)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八)配套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