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教财[2016]2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为健全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的管理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6年3月24日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部对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教育部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长由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领导担任,人事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巡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教育部管理的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由中央组织部门管理的部分直属高校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育部管理的直属高校主要领导干部,是指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部负责任免的直属高校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包括:
(一)教育部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秘书处党组织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教育部管理的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
第十二条 驻外教育机构参赞,是指在经费独立核算的教育部驻外教育机构中担任参赞(常驻团代表)职务的负责人。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部管理的直属高校党委和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秘书处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单位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六)单位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
(七)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事项的决策情况;
(八)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教育部管理的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秘书处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单位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
(十)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二)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三)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教育部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机构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本机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