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发〔2016〕106号
发布日期:2016-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进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创新动能,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体系和人才成长机制,发挥科技创新对国土资源事业的支撑引领作用。
坚持改革引领。面向国土资源工作主战场,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活力的体制机制问题。改进管理方式,简政放权,增强基层单位创新自主权。改革科研院所管理中行政化倾向,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资源调查与科学研究深度融合。
坚持人才优先。坚持培养和引进两手抓,加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创新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机制,鼓励科技创新人才竞争流动,完善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坚持创新激励。增强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加大绩效激励,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着力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落实科研经费法人自主权,扩大科技人才选用自主权,用好科研稳定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坚持统筹协调。强化总体布局,统筹创新资源,实施深地探测、深海探测、深空对地观测、土地工程技术的“三深一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加强标准化和科学普及工作。着力推进原始创新和高精尖技术研发,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国土资源事业发展。
到2020年,在“三深一土”若干领域创新能力跻身先进国家行列,取得一批基础理论、技术方法、仪器装备等创新成果。土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建成;深部能源资源勘查开发、地下空间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创新资源有效集聚,在特色领域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国家创新平台。高层次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产学研用协同、调查与研究融合的创新格局基本建立。国土资源技术标准和质量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国土资源知识普及和认知度显着提高。科技创新活力竞相迸发,成为引领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到2030年,在“三深一土”领域创新能力进入先进国家前列,部分优势领域由“并行”成为“领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高效运行,深地空间及资源勘查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平台体系完整,创新资源高效集聚,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到2050年,在“三深一土”领域进入世界领先行列,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贡献。
二、深化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改革
(一)转变科技创新管理方式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国土资源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摆在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研究国土资源重大科技创新问题,完善符合科研规律的政策制度。科技主管机构要从项目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加强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抓好科技创新规划布局与顶层设计,完善评估监督机制和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改进科研管理方式。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各项要求,赋予科研机构创新自主权,尊重科研人员创新的主体地位,不以行政决策代替学术决策。简化科研管理流程,减少项目过程管理,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保障科研人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研究。
建立科技创新考核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单位特点,制定科技创新分类考核办法。加强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及激励政策等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管理。
(二)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研院所改革新要求,消除影响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释放科技创新活力,创建世界一流科研机构。改革科研院所管理中行政化倾向,以国家重大需求和战略科技为导向,调整优化学科布局,打造科技创新平台。以扩大科研院所科研管理自主权为着力点,增强创新服务功能,建立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加强基础研究,以发现和认知自然作为创新源泉,大幅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加强调查与科研深度融合。地质调查过程是科学探索的过程,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运用现代地质学理念统筹部署调查工作,拓展深地探测等地质工作新领域。强化基础地质调查和基础地质研究,以科学问题为导向,积极推进大比例尺地质填图工作,促进区域地质调查“提质增效升级”。完善基础调查工作规范标准,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使先进科技手段融入调查工作全流程。探索调查与科研协同发展的运行管理新模式,吸引更多科技人才承担调查任务,促进重大地质成果产出,把科研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加强土地工程技术创新。面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土空间优化开发、耕地质量与生产力提升等重大需求,针对土地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薄弱、土地工程技术滞后业务管理问题,加强土地资源理论方法创新,增强土地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发展土地工程技术,建立土地工程技术科研机构,打造有竞争力的土地科技自主创新平台。
(三)强化科技创新主体责任
根据职责定位和业务特点,将科技创新纳入单位重要职责。按照国家科技计划改革有关要求,积极承担国家科技创新任务,加强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以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为重点,凝聚专业特色明显、装备条件优良的创新团队,打造各具特色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地。以完善国土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制度、推进国土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加强国土资源新型智库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全面提升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四)建立科技创新协同机制
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与融合发展。要围绕国土资源重大科研任务,加强与高校和企业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组建研发团队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装备研制和产业化,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有效对接。
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进入国土资源工作主战场,发挥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土地整治机构或企业在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优势。优先支持产学研联盟建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
三、增强科技创新自主权
(五)落实科研经费法人自主权
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用好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自主权。完善绩效评价、内部公开、科研财务助理等工作机制。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合理规范使用科研资金。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主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和会议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相关标准,完善野外工作特殊情况报销规定等;按照调整后的政府采购规定,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可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用好科研院所稳定支持政策
自主安排创新研究。用好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自主安排使用事业发展基金、成果转化收益,开展科技研发,加强人才和团队建设。
合理安排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安排开展符合公益性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强化国土资源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增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夯实科技基础性工作。
(七)扩大科技人才选用自主权
改进科研人员选聘方式。根据国家和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科研岗位需求,自主制定考录和聘用办法。对获得国家、部高层领军人才称号的科研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遴选等方面可以破格聘用。对科研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落实保障措施和条件,公开选拔聘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实行更加开放的用人制度。科研院所自主决定聘用流动人员,增强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能力。鼓励项目依托单位给予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岗位高聘待遇。科研单位要以激发创新活力为目标,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项目绩效分配办法。
四、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八)激发事业单位科技创新活力
鼓励事业单位在内设机构中加挂“研究中心”等牌子,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参照国家给予科研院所的特殊政策,积极探索赋予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科研自主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创新积极性,将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单位预算。技术开发类事业单位要更多采取市场化的投入方式,使用自有资金自主决策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组建协同研发机构,增强自主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九)加大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力度
用足用好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入选国家和部各类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在落实国家待遇政策的同时,在岗位聘用、配套经费、科研条件改善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绩效分配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加大对国家科技项目承担人员的绩效激励。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领军人才,可实行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办法,经批准实施。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人才称号和科技奖励的科技人员和团队给予奖励。鼓励事业单位与社会力量合作,奖励取得突出创新业绩的科技人员和团队。
(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激励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可操作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保障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正当收益。充分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着力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提升依法保护创新成果的水平。
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单位绩效考评体系,并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岗位管理等重要依据。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比例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50%,其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和报酬后,应当用于单位科学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建设、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