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需要行为人认识,但要求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第二,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
注意:区分盗窃罪客观条件中的“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性质。“数额较大”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只有行为人认识到“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盗窃罪;“多次盗窃的”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成立盗窃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事实。
例如,某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葡萄新品种,一共种植110株,每株分别编号跟踪研究,品名暂定P-6-2,特点是个大皮薄汁甜无籽,9月份为果实成熟期,对该品种的鉴定、验收定在2003年9月。但4名男子于2003年8月6日晚翻墙进入该研究所,偷摘了其中20株果实,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4名男子没有认识到该葡萄的“价值”,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注意】:故意犯罪中认识因素的判定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内容。例如(2011年试卷二第 5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辨析】D选项中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所以不成立为境外提供国 家秘密罪。但不能因此认为其行为就不成立犯罪,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将国家秘密泄露于 他人,完全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由此可见,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不同, 按照责任主义的原则,完全可能成立不同的犯罪。本题中AB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经典考题】(2008年试卷二第2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犯罪故意的认定。
核心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成立犯罪的所有客观构成要件事实。
(1)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财物属于“他人占有”。对这一规范要素的认识,不要求行为人在心理形成明确的观念:该对象属于“他人占有”。相反,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导致他人占有的客观事实即可。本案中,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财产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就应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该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属于他人占有,因为在客观上,正是根据“财产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这一事实认定该财物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当然属于他人占有。再如,乙的手机落在丙家中沙发下面,甲发现后将其私自拿走。甲只要认识到手机是在丙的家中这一事实,就应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手机属于他人占有。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属于他人占有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是谁占有。此外,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所有物在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以为可以随时擅自取回该物便擅自取回该物。行为人没有事实认识错误,即具备盗窃罪的故意,但存在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所有物在国家机关管理之中的,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
(2)在本案中,乙的行为成立盗窃枪支罪,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心态,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一方面,乙对盗窃枪支的行为是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尽管行为人乙直接的犯罪意图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但在追求这一犯罪目的的同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盗窃他人枪支这一特定对象,仍然实施盗窃行为,之后发现果真盗窃了枪支。所以,乙有盗窃枪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乙就意识到其行为可能达到“非法占有枪支”这一目标,所以乙同样存在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本题实际上考核目的犯能否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当中。三大本辅导用书对这个问题坚持了传统观点,即认为目的犯不能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当中。但命题老师们的学术观点不同于传统理论,无论是张明楷教授还是周光权教授都坚持认为,目的犯同样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当中。所以,该题明显以命题老师们的观点为准。
(3)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儿童,其犯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象是或者可能是儿童。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刑法分则中类似的情形很多,即犯罪客观要件如果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的,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的存在。
(4)贩卖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成立贩卖毒品罪当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是毒品。类似毒品这样的客观的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使行为人不知道这一记述的概念本身,只要知道这一要素的形状、机能、效果、法益侵害性时,也能认定故意。例如,即使不知道“甲基苯丙胺”这一名称,但知道其形状、性质,知道它是“滥用后会形成身体的、精神的依赖,可能对个人、社会带来重大害恶的药物”,就可以认定故意。所以,对毒品这一对象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具体的种类、名称,只要求认识属于毒品即可。D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只要行为人知道对象是“毒品”,即使对种类有错误认识的,例如客观上贩卖的是海洛因,但主观上一直认为贩卖的是可卡因,这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无论根据什么学说,都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故意的认定。
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