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例如,甲为了毁灭罪证,欲放火焚烧办公室,虽然明知放火可能烧死正在值班的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甲对乙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心态。
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面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猎人甲为了击中猎物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
(2)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例如为了抢劫财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对暴力导致他人死亡之放任态度。
二是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妻子为了毒杀丈夫,在丈夫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食物,仍然放任孩子死亡。
(3)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实践中发生的突发性“捅刀子”案件,就属于这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