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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对象错误

2014-04-15 18:0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注意】: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属于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

  (1)、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实际上,无论按照哪种学说,犯罪行为都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成立一罪)。

  案例1: (2010年卷二第54题)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 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 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辨析】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对乙哥哥都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对乙不成立犯罪。所以ABCD选项说法都错误。

  案例2:甲误把丙当作乙杀害,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 罪既遂。

  【辨析】理论上有人主张,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实施了杀人行为,当时甲在主观上也是追求丙这个特定人的死亡,在具体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甲对乙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甲对乙根本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

  (2)、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 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案例1:甲以为是枪支而盗窃,实际上却是弹药的,甲成立盗窃弹药罪(既遂)一罪。

  案例2:甲将15周岁的乙女当作幼女而进行拐卖的,甲成立拐卖妇女罪(既遂)一罪。

  案例3:甲以为是伪造的信用卡(实际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在商场购物的,甲成 立信用卡诈骗罪一罪。

  【经典考题31】(2002年试卷二第50题)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 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 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破题要领】本题主要考核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及其罪过心理的认定。

  在本案中,黄某误把李某当作张某予以杀害,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判断。因为黄某实施杀人行为之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值班室里面的被害人死亡,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尽管值班室中的值班者不是张某,由于任何人的生命都受到法律同等程度的保护,黄某当时就是积极追求、希望里面的人死亡,所以,黄某的主观心理态度表现为直接故意。ABCD四个选项都是错误的。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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