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经典考题】(2008年卷二第3题)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本题正确答案为C。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在本案中,甲本想实施第二个行为杀死乙,实际上甲在实施第一个行为的时候就导致了乙的死亡,相对于行为人的计划来说,危害结果提前实现了,所以本案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
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
在本案中,甲给乙投放了较多的安眠药,这一行为本身就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急迫可能性,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既然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乙的死亡,主观上行为人又有杀人的故意,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至于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致,这只是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判断,所以C选项正确。
A选项错误,因为投放过多安眠药的行为并非预备性,而是有导致他人死亡急迫可能性的实行行为(区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并不是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准,而要主要考虑行为本身的属性),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
B选项错误。既然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并导致了死亡这一实害结果,加上甲有杀人故意,甲就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至于行为人原本打算的行为是否实现,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D选项错误。因为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就无所谓因果关系。但如果实施了实行行位,就只能按照因果关系错误的原理处理。
【注意】:如果只是预备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由于预备行为本身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案件,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例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准备有毒饮料并置于某场所,还没有侵犯被害人生命的急迫可能性,只是预备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