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二、刑罚目的的内容
1、特殊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2、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这些成员包括:
(1)危险分子,即具有多次违法犯罪的历史,有犯罪危险的人;
(2)不稳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免疫力较低,容易受犯罪诱惑或容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拉拢,具有犯罪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对犯罪人或者其亲属实施报复的人;
(4)其他社会成员,即除上述三种人以外的广大公民。
3、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因预防对象不同而作的区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同时,二者的方式和实现途径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赖于各种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又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