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的概念及其特点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一)刑罚的属性
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二)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
在我国,刑罚掌握在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手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
(三)刑罚的法律特征
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还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适用。
(四)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我国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没有国家的统治权,就没有刑罚权。
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它包括确立刑罚的体系及与其相配套的刑罚制度;设定各个犯罪的法定刑。
求刑权,是指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处以刑罚的权力。求刑必须以犯罪发生为前提,没有犯罪的事实,表现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罚则不会发生,自然也就不存在求刑活动。
量刑权,即刑罚裁量权。它由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具有这一权力。
行刑权,是指执行刑罚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
上述四项权力并非相互独立、性质不同的几种刑罚权,而是刑罚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刑罚权的整体,其中制刑权即刑罚立法的设定权是刑罚权的基础,而其他刑罚权则是制刑权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