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破坏,包括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物理上的毁损。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本罪主观方面只限于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破坏的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
破坏、损坏军事通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6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其中的“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