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首先,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暴力方法,是指对军人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行为。暴力行为致军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从一重罪论处。威胁方法,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实现行为人要求的行为。其次,必须针对军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最后,必须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即导致军人不能或者难以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军人的非法行为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不明知是军人执行职务而阻碍的,不成立本罪;误以为军人实施非法行为而阻碍的,不成立本罪。
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第277条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应认定为本罪,不再适用第277条。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