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一般包括刑法或相关法律中的解释性规定、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的解释和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仅限于第三种。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者国民个人对刑法所做的解释。
【特别提示】: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局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时候,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对其限制不同: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法律拟制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与司法解释等受到同等限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因为解释对象是法律本身。
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刑法解释的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与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的对立。
特别提示:刑法的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解释。刑法解释不能超出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刑法解释必须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刑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
刑法解释的态度应该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对刑法的严格解释,意味着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灵活解释,当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特别提示:对刑法坚持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即解释法律不能按照有利于行为人角度解释。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又被称为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即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例如,不能将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解释成只能是买来再卖,从而认为捡拾毒品再出卖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