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刑罚的幅度)。刑法总则规定了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刑法分则及单行刑法中的法定刑,是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的危害程度而确定的刑种与刑度。
法定刑与刑种不是等同概念,一个法定刑中既可能只有一个刑种,也可能包括几个刑种。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共有两档法定刑,前一档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包含了三个刑种,但应认为只是一个法定刑,而不能认为其中有三个法定刑。因此,当适用这一法定刑减轻处罚时,只能判处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不属于减轻处罚。
法定刑反映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态度;反映出国家对具体罪行的评价。国家对具体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实际上是从刑事立法上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事立法上的罪刑相适应,是刑事司法上的罪刑相适应的前提。这一方面表明,如果法定刑与犯罪不相适应,刑事司法上就不可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表明,法定刑是人民法院量刑的法律依据,即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选择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种与刑度。在法律有减轻的特别规定时,人民法院的量刑可以低于法定刑,但这种减轻仍应以法定刑为依据,而不是摆脱法定刑任意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