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的确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即对某种犯罪行为适用何种罪名。二是如何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当然,这两个问题又密切联系。这里主要侧重对后一种含义进行讨论。
事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概括出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是司法机关正确定罪的前提之一,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罪名确定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确定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例如,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一个犯罪(一个罪名)还是四个犯罪(四个罪名)?其二,确定每一个具体犯罪的名称。例如,刑法第360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是概括成传播性病罪合适,还是概括成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合适?
确定罪名时应注意罪名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