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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制度

2015-06-02 11:59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相关法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做了大面积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72条是:“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原有刑法第74条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原有刑法第76条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原有刑法第77条第二款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注意: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也不同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注意:

  (1)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1.缓刑考验期满,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缓刑的撤销,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经过了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如果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才发现漏罪的,不得撤销先前的缓刑决定。

  三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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