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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转化型抢劫罪

2016-08-11 14:34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事后抢劫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指的是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实行行为)。
    第一,在盗窃的预备阶段被发现,为脱逃而实施暴力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第二,明显的小偷小摸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毁灭罪证是为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罪证湮灭。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
    第一,当场:场所密接性、时间密接性。尚在他人追击中属于“当场”,但是中途偶遇不是“当场”。
    第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与抢劫罪的程度相当,即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第三,施暴对象可以是为了保护持有的第三人。
    【注意】事后抢劫的既未遂标准如何?取决于前罪是否既遂。
    例1:《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做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例2: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17题,单选)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例3: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甲是否成立抢劫罪?(2013年案例题)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抢夺,或为了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抢夺。
    (1)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
    (2)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有意将凶器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的,直接成立第263条的抢劫罪。
    (3)携带凶器抢夺,被人发现后使用凶器反抗的,属于“携凶抢夺”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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