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行为构成
(1)行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行为对象是他人。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并要求认识到其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1)直接拘束: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间接拘束: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2)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暴力、胁迫方法和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的方法。
3)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2)主观:故意,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1)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成立
绑架罪。
2)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程中,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该数罪并罚。
(2)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明知某种拘禁行为本身会导致他人伤害、死亡,却实施该拘禁行为,因而致人伤害、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3)特别规定(法律拟制)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必要范围的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进行处罚。非法拘禁+暴力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过程中,另起犯意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