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行为构成本罪为必要的共犯。
(1)“聚众”:双方行为,所以参与者为多人,但不要求双方都在三人以上。但是一方为一人,对方为多人的,宜定性为
故意伤害罪。
(2)“斗殴”:较轻的攻击行为。
2、法律拟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首要分子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本方成员的重伤、死亡也承担责任,也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例: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卷二第20题,单选)
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