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行为构成
(1)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此处的“合法”,不仅指实质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对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不成立本罪。
(2)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依法执行行政职务的国有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3)主观:故意,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而故意阻碍。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执行职务行为是非法的,而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的,属于
事实认识错误,缺乏妨害公务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2、罪数
(1)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时,为反抗执法而使用暴力或胁迫的,以构成的其他犯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妨害公务的,妨害公务行为成为上述犯罪的加重处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