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犯与身份★★
真正的身份犯:对实行犯作身份要求,教唆者、帮助者不要求身份,仍成立共犯。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
严重性: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凡是两两之间出现错误的,在轻行为的范围里重合。
甲以为乙已满14周岁,教唆乙犯罪,但乙只有13周岁。主观上甲是教唆犯,客观上甲是间接正犯→甲是教唆犯。
甲以为乙只有13周岁,支配乙犯罪,但乙已满14周岁。主观上甲是间接正犯,客观上甲是教唆犯→甲是教唆犯。
甲教唆乙犯罪,但乙早已产生犯意。主观上甲是教唆犯,客观上甲是帮助犯→甲是帮助犯。
甲以为乙已经产生犯意,给乙打气。但其实乙是听了甲的话才产生犯意。主观上甲是帮助犯,客观上甲是教唆犯→甲是帮助犯。
三、共犯与犯罪形态★★★★
共犯的脱离:共犯的中止。
(一)帮助犯的脱离:脱离共犯的人向其他共犯人表达自己退出共犯的意思 + 其他共犯人表示认可 + 消除自己帮助行为的整个影响
1.甲、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
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
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由于甲没有消除自己帮助行为
的影响,甲、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2.甲、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向乙要回了钥匙。后乙用其它方法盗窃了汽车。由于甲消除了自己帮助行为的影响,甲成立盗窃罪中止,乙成立盗窃罪既遂。
3.甲按照乙的意思事先绘制了被害人丙家的别墅结构图,并标明财物位置,然后将图纸交给乙。在乙着手盗窃前,甲后悔,试图索回图纸。但乙声称已经撕毁图纸,甲便不再追究。事后,乙凭借该图纸盗窃了丙的财物。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4.甲、乙多次共同盗窃。某夜,甲、乙又一起相约去某别墅区盗窃,但事先没有商量盗窃种类。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过了一会,乙出来对甲说:“没偷到什么东西,只有一把汽车钥匙,咱们去把车开走。”甲很还怕,说:“你偷你的,我不敢偷汽车。”乙说:“你不偷,那等我一会儿。”甲仍然站在别墅门口,乙独自去开车库门,将车开了出来。乙叫甲上车,甲说:“我走回去。”乙说:“我开车送你回去。”甲说:“你偷的车,反正跟我无关。”于是,甲上了乙偷的汽车回家了。乙将甲送回家后,独自将车开走,低价卖出,得了12万元。对卖车款,甲分文未要。经查,被乙盗窃的汽车价值45万。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数额45万。甲是帮助犯,从犯;乙是实行犯,主犯。
(二)教唆犯的脱离:真实的打消了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如,甲让乙去杀丙,先给10万,杀完再给10万,过两天,甲对乙说“算了,不杀了”。乙仍去把丙杀死。由于甲没有打消乙的犯罪意图也没有防止结果发生,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