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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复习: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处罚

2016-10-21 11:4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分类
(一)按所起作用的大小
1.主犯
2.从犯、胁从犯
(二)按分工(三个不能交叉)
1.实行犯(可能是主犯、从犯、胁从犯)
2.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从犯、胁从犯)
3.帮助犯(不能是主犯)
二、处罚
(一)主犯★★★★
命题: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有些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个时,不存在主犯)
结论:首要分子≠主犯;主犯≠首要分子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处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任。
(1)凡是在犯罪集团总体、概括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首要分子全部要负责任。
(2)超出犯罪集团总体、概括故意支配的行为,首要分子不负责任,由实施者承担责任。
特殊情形:
①凡是维系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行为,首要分子要负责任。如,其他成员发现卧底后杀死卧底的行为。
②当集团成员超出犯罪范围,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后,首要分子并不反对,而是默认,甚至赞同、怂恿,导致集团成员以后实施该种犯罪的,首要分子对成员的“首次犯罪行为”不负责任,但对成员后来实施的相同犯罪行为,要负责任。
③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作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指示,但集团成员发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承担责任。
④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是容易转化的犯罪,当集团成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转化为另一重罪时,首要分子对转化后的犯罪要负责任。但如果首要分子严令不得转化的,首要分子只对转化前的犯罪负责任。
⑤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作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指示,但没有明确限定具体目标、具体罪名,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明显超出首要分子的确定范围,或仍然处于首要分子确定、指示的范围之内的,首要分子要负责任。如,盗窃集团首要分子要求成员盗窃,但没限定盗窃的对象,只要成员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普通财物、盗伐林木、盗窃枪支弹药、盗窃国家秘密、盗窃尸体等等),首要分子都要负责任。
⑥首要分子策划、指挥某种基本犯罪行为,集团成员在实施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对加重结果要负责任。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处罚: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次要作用:实行犯、教唆犯
辅助作用:帮助犯
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主犯才有从犯,但可能主犯不受处罚,从犯受处罚。
帮助犯
1.“帮助”:物理、精神、心理;事先、事中;作为,不作为。
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力的行为。
如,(1)乙在撬他人保险箱时口干舌燥,甲递给乙一瓶矿泉水,使乙得以继续撬保险箱,甲构成帮助犯。
(2)出租车司机甲明确得知乘客乙要前往附近某地杀人,仍将其运往目的地,甲构成帮助犯。
(3)商店老板甲看到大街上乙丙在打架,乙突然进到商店要求买把菜刀。甲明知乙拿菜刀要行凶仍卖给乙,乙果然拿刀将丙砍成重伤,甲构成帮助犯。
(4)甲、乙、丙组成盗窃团伙,租住在出租屋,每天到附近饭馆吃饭。饭馆老板丁明知他们吃完饭要外出盗窃仍给他们提供服务。丁不构成帮助犯。
(5)甲绑架一婴儿,后雇请妇女乙帮忙照看婴儿的,即使乙知道案件真相,乙不构成帮助犯。
2.刑法分则将特定的帮助行为认定为独立犯罪:
(1)假如法条没有规定这个犯罪,这种行为本来就是其他犯罪的帮助犯——它和另外那个犯罪之间是一种共犯关系。
如,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与组织卖淫罪之间是一种共犯关系。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与偷越国(边)境罪之间是一种共犯关系。
(2)假如法条没有规定这个犯罪,这种行为本来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和被帮助的人之间不是共犯关系
如,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三)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处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要么不成立犯罪,要么属于紧急避险。
如,甲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乙,令乙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由于乙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乙不构成犯罪。
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丙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丙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四)教唆犯★★★★★
一、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受处罚的根据:
共犯的独立性说: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身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所以只要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就按照其教唆、帮助的行为及其故意的内容认定成立相应的犯罪。(有主观归罪的嫌疑)
共犯的从属性说: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只有实行行为才能直接的侵犯法益。只有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值得处罚的实行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才构成犯罪。(通说)
结论:
甲教唆乙犯罪,乙拒绝甲的教唆。甲、乙无罪 .
甲教唆乙犯罪,乙听了教唆,但什么都没做。甲、乙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不值得处罚的预备行为。甲、乙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既遂;未遂、中止)甲构成教唆犯的既遂;未遂。
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抢劫。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乙构成抢劫罪。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抢劫,乙只实施了盗窃。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乙构成盗窃罪。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强奸。甲无罪。
【经典考题】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6题)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任何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作为。
(3)教唆故意:故意教唆他人实施可能侵犯法益的故意犯罪。
①过失教唆不成立犯罪。
②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③教唆他人实施根本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未遂的教唆)
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且整个发展进程教唆者不能控制,要构成犯罪。
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去杀丙,乙接受教唆去丙家,开枪时乙发现枪里没子弹,就用枪柄把丙砸死。甲成立教唆犯。
三、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一)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任何故意犯罪行为的。
2、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那8种行为的。
(三)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既遂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
注意: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听教唆;或者听了没做;或者做的行为不值得处罚;或者做的行为跟教唆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教唆者不成立犯罪。
对于教唆未遂的,适用该款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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