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范围: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单位中(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因为承包、租赁、聘用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