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利用在本单位担任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等产生的便利条件。
2. 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定贪污罪。
处理步骤:
(1)先看利用了谁的身份,如果是利用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人均定贪污罪。
(2)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谁是主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应当:按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相同的,看行为人的职权与财物的占有关系。
(3)如果仍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按高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定贪污罪。——这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
3. 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