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关键区分: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或地位。
例1,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是干洗店的人,你家主人让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甲是行骗人,保姆是受骗人,乙是被害人。因为保姆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地位,所以甲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例2,废品收购站老板甲欺骗员工乙说:“王某曾对我说,他家院里的跑步机坏了,要当废品扔掉,让我们去拿,你去拿回来。”乙不知情,将跑步机拿了回来。甲是行骗人,乙是受骗人,王某是被害人。因为乙不具有处分王某财物的权利或地位,是甲实施盗窃的工具。甲是利用乙的不知情进行盗窃,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三角诈骗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关键区分:受害人是否受骗。三角诈骗中,受害人没有受骗。诈骗罪间接正犯中,受害人同时受骗。注意:三角诈骗属于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例如,甲将头痛粉交给乙:“这是毒品,卖给丙,拿到钱我们平分。”乙不知情,便将“毒品”卖给丙,丙竟然以为是毒品而购买。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的乙作为诈骗工具,实现自己欺骗购买人钱财的目的。丙既是受害人,也是受骗人。又如,上述保姆案,甲是三角诈骗,受害人是主人乙,但乙没有受骗,受骗的是保姆。
【总结】三者区分:
三角诈骗: 行为人一受骗人(有处分权利) 一受害人(没有受骗)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一受骗人(没有处分权利)一受害人(没有受骗)
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行为人一受骗人(被利用人) 一受害人(受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