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2.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3.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4.扒窃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5.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③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6.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屡教不改)
其二,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或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老幼病残)
其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突发事件)
其四,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特定款物)
其五,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其六,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8.着手: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
既遂: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