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前述七项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在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上述专项款物挪作他用的行为。挪用上述特定款特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掌管国家救灾等七项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
4、主观上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