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非法买卖制造警察服装、专用标志、警用械具、警车牌号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制度,扰乱了警用装备的生产、使用、管理,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声誉、信誉、形象。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生产警用装备;
2、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警用装备;
3、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标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自己生产、买卖的警用装备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