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纳税人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扰乱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应征税款。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具体表现有: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马马虎虎,疏忽大意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承担征税工作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是因为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