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根据场合不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并罚。
(4)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3.既遂与未遂。
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
既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 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4.罪数问题。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达到抢劫罪手段行为的程度),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数罪并罚。
(2)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之前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抢劫他人信用卡并迫使被害人说出密码,在验证密码之后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对象是信用卡本身)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如果事后利用信用卡在ATM 机或者在银行柜台取款的,另成立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