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并要求认识到其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2.行为内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与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2)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有形与无形的方法。
(3)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与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
(4)包含作为与不作为方式。
(5)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3.非法性: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4.责任条件:故意,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1)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2)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数罪并罚。
法律拟制: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才适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