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妇女(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1)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
(2)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行为内容:猥亵、侮辱行为(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手段行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有的情形暴力行为本身就是猥亵行为。
4.行为主体:行为人要求是已满16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2)丈夫可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
5.主观要件: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法条竞合:本罪与强奸罪存在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7.情节加重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