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妇女”。一般认为是已满14 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第一,“暴力手段”。
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二,“胁迫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 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3.行为主体:
(1)已满14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罪。
4.责任要素:故意。
(二)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1.行为内容:与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主体条件:已满14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责任要素: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奸淫幼女。
嫖宿卖淫幼女,同时符合奸淫幼女成立条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三)强奸罪的认定
1.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要求2 人以上都实施了奸淫行为。
例 甲、乙以轮奸故意对丙女实施暴力,甲奸淫后,乙放弃奸淫的,不属于“轮奸”,甲、乙成立强奸罪共犯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甲、乙、丙以轮奸犯意对丁女实施暴力,甲、乙奸淫了丁,丙中止的,甲、乙、丙属于“轮奸”,甲、乙、丙成立强奸罪共犯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都适用加重法定刑。
17 周岁的甲与13 周岁的乙共同轮奸丙女的,甲属于“轮奸”的加重情形。
甲教唆乙(13 周岁)丙(13 周岁)轮奸丁女的,甲属于“轮奸”的加重情形。
3.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2)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3)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实施上述(1)(2)情形的,只成立强奸罪,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负责任。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害人的,绑架后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均数罪并罚。